从明清碑刻看闽台民间信仰宫庙中的住持僧制度

陈丹妮/文


   历史上,我国民间信仰宫庙由佛教僧侣来住持的这一现象长期存在,却极少受到重视。除少数宫庙志书和地方志外,碑刻成为研究民间信仰宫庙住持僧最主要的资料来源。闽台两地民间信仰众多,历史悠久,活动频繁,保留大量石碑,资料丰富。因此,本文意图以闽台民间信仰宫庙为研究范例,通过对明清时期闽台碑刻的探究,探讨民间信仰宫庙中的住持僧制度。
 

  一、成为民间宫庙住持僧的方法:参与宫庙创建或受邀

 

   由于福建地区民间信仰宫庙创建较早,明清时期关于新建寺庙的碑刻存世较少,因此这一时期关于僧人参与创建宫庙记录也较为少见。但是通过文献记载,可以发现僧人参与创建宫庙记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更早。根据泉州天后宫的创建记载,宋庆元二年(1196年)“泉州浯浦海潮庵僧觉全,梦神命作宫” [1],僧觉全受神托梦而建立天后宫。台湾也有类似记载。明清时期,闽粤民间信仰是随着移民传入台湾,大量兴建民间信仰宫庙,建庙僧人成为民间宫庙住持的记录丰富。台湾北港奉天宫的创建就与僧人有关。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树壁和尚从湄州朝天阁奉妈祖神像到台湾在笨港登陆,后来笨港居民就依妈祖神意在现址盖草茅供奉,是为朝天宫创建之始,同时请僧人树璧住持宫庙事宜。在台湾彰化市关帝庙内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关帝庙碑记》上就记录有“……一切陈设之具略备,复延戒僧觉钦为住持,以奉香灯。”[2]碑文中曾提到当时关帝庙草创于“城南”,但是没人经营,庙宇仍有不足,于是在当年建庙后,受到宫庙创建成员邀请戒僧觉钦到宫庙做住持,供奉香灯。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立于澎湖县的《创建西屿浮图记》碑刻曾提到:“澎湖自来无僧,今既建城隍庙,延僧住持……遂属僧人分司其事。”[3]该塔院前供奉妈祖,文中提到澎湖本无僧人,而且塔院宫庙不宜让普通人来掌管,于是请澎湖城隍庙的住持僧来管理,说明在台澎地区还出现了一僧管理多间民间宫庙的情况。
   由此可见,僧人成为民间信仰宫庙住持僧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第一,僧人参与民间信仰宫庙的创设,之后成为宫庙住持;第二,僧人受民间信仰宫庙的创建者或者董事成员邀请,住持宫庙事务。与佛寺不同,民间信仰宫庙极少有吸收并培养僧侣的活动,大部分住持僧都是从其他佛教寺庙中邀请。

龟龙宫(农夫 摄影)



  二、民间信仰宫庙住持僧的日常事务

   成为住持的僧人负责民间宫庙的日常事务,这包括神诞日的庆祝仪式,聘请戏班演戏酬神,参与宫庙重修,协助维持宫庙内治安,为宫庙事务立碑,管理庙产等等庙内大小事务。
   住持参与民间信仰庙宇修建的记录在众多碑刻中是最多的。《晋江县志》所记载的道光八年(1828年)《捐修晋江县城隍庙记》碑刻中:“因与住持僧循扶请周君仕鼎综理其事……”[4]说明,当时城隍庙住持僧人借助当地士绅的力量来重修寺庙。台湾民间宫庙住持也大力参与宫庙重修。根据北港朝天宫中立于乾隆四十年(1775年)的《重修诸罗县笨港天后宫碑记》中 “乾隆四十年十二月(缺)日,董事……僧能泽等同立。”[5],住持僧能泽与庙中董事一起立碑,记录此次天后宫的重修。在澎湖县马公镇妈祖宫殿壁上,刻于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的《天后宫喜助香油碑记》中记载:“因年久损坏,本庙住持僧信照重修,更易七间,动用工料共钱三百千文,以为永远之资。”[6]庙中住持僧根据庙中情况,重修了天后宫内七间房间。
   除了参与庙宇重修之外,住持僧还需要负责庙中日常各种事务。在泉州通淮关岳庙内三义庙东廊墙上的《立看守字碑》,该碑于咸丰七年(1857年)泉州通淮关岳庙中董事会所立。碑文对庙中住持僧的日常事务做出规定:“一、庙中各位神诞,住持应备香花果酒及鼓乐敬献……一、远近游手不得在庙偃卧喧哗,如有此类,住持协同地保驱除,甚者闻官究治;如住持符同隐匿,经董事察出,将住持先惩治……一、庙中遇有扒手,住持小心查察,拿获送官究治。一、庙中斋工,如不守规矩,住持即请董事斥革。……一、近有猜说签诗者……至于签诗,住持须接续刷印,不得有缺。”[7]其中,记录了住持僧人应该在神诞备好香火贡品,维持宫庙治安,监督宫庙中的工人,甚至是连抽签签文供应都在住持僧人的负责范围之内。此外,住持僧还要负责请戏班演戏酬神。在台湾屏东县里港乡双慈宫内的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的《合境平安碑记》记:“共五间,带店税,交付当家和尚掌管收理。每逢正月初九日,演戏一台,庆祝天公华诞之需。”[8]碑文中规定住持僧应该于正月初九请人演戏以酬谢天公。
   除了以上日常事务之外,住持僧最重要的事务就是管理庙产。在明清时期闽台民间信仰碑刻中也有大量关于管理庙产的记载。为了维持宫庙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徒平日的香油钱和捐献的田产、店铺等等庙产。在佛寺中,寺产是有僧人管理,而在民间信仰寺庙中,大部分情况是由住持僧来主管庙产。
   屏东县万丹乡上帝庙旧址,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所立的《新建上帝庙祠祀碑记》记有:“李振利园一坵,坐在上帝庙前,喜□在庙中,付僧收掌,为香油之资,后人不得变易卖买。”[9]碑刻中就提及信徒贡献到上帝庙庙产交给住持僧管理。道光四年(1824年)台中市万春宫的《万春宫庙产谕示碑》记有:“年得租谷五十石发粜银元内拨银六元,交辅顺将军庙,以作香灯;又拨二元,交阵亡将军庙香灯;又拨银一元,交下新兴街福德庙香资……其契据一切,俱交蓝兴万春宫住持僧流传掌管……”[10]供奉天上圣母的万春宫住持僧负责附近若干宫庙的香资,碑刻的目的是公示庙产,避免庙产被住持僧私下典卖。而之所以树立庙产碑刻的目的是为了制约住持僧私下转卖庙产或者他人占用庙产。在《合境平安碑记》记:“……诚恐后来僧俗贤愚不一,私相授受,致失香灯。”[11]在《万春宫庙产谕示碑》也记录道:“……办理开除登数,以公服人;不得虚花滥开,契据亦不得私典私卖。”[12]也就是说,庙产交给宫庙住持僧管理,但是担心以后不肖住持僧私下授受,损害庙产因而立碑。这段碑文也说明在一些民间宗教的寺庙中,住持僧对于庙产有相当大的控制权。
   值得注意的是,信徒供奉庙产的行为,有时会要求民间信仰宫庙住持僧负责特殊事务。屏东县万丹乡上帝庙旧址的《新建上帝庙祠祀碑记》记有:“……而林君启灿者,三山人也。旅游台邦,卖药丹肆……卜葬于上帝庙边,封土竖碑,至今俨然可观;然费皆林君所自遗。又念:春秋祭祀,莫适为主。林君有遗下店一坎,为之充送上帝庙,付僧收税奉祀。今六月初六日,僧家备祭,我街耆老与其事者,咸欣慰焉。南靖李君水淑……然他却能以生前而为死后计:经营俭朴,积累余资,建置店二坎在土地庙边,自送入上帝庙付僧执掌,除损坏修理外,僧则收税祭祀。凡遇十月二十忌日,礼与林君等,费用俱出自僧家。”[13]另外,《万春宫庙产谕示碑》中也提到“而春秋二季,应祭无嗣故君子林益李爷孤坟。”[14]由于早期移民大多独身到台湾发展,因此老后往往也是独身一人。信众将田产店铺交给上帝庙僧人后,僧人出资负责捐献者死后忌日的祭祀活动等等。

天后宫 (陈丹妮/摄影)



   三、民间信仰宫庙的董事与住持僧的关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

   在民间信仰宫庙的经营中,一般是以住持僧为主,但是在部分民间信仰宫庙中,董事也参与寺庙经营活动,并且对住持僧形成了监督。
   在现存的明清闽台民间信仰碑刻中,大量存在着寺庙董事与住持僧共同立碑的记录,这说明在部分宫庙重要事务中,宫庙董事会强势介入。一些小型的宫庙有时只有住持僧一人负责,有时是由该地的专人负责。但是在一些大型或者制度规范的宫庙中,往往建立起比较完整的董事人员。董事往往都是虔诚的信徒,他们的捐赠是庙产的重要来源之一。虽然他们平时并不介入住持僧负责的日常事务,但是在重要事项中,他们发挥着非常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庙产的管理和住持僧行为的监督。
   董事们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庙产,主要包括建设寺庙,保护庙产。台南市西区神农街水仙宫庙中,乾隆三十年(1765年)所立的《水仙宫清界碑记》便是由董事和住持僧共同立碑:“董事吕宝善、林大钦、李殿辅、林起珍、李朝玑、陈行忠、侯锡璠、住持僧克宣同立碑。”[15]水仙宫在台南北郊等商民支持下重修,同时清理宫庙前被占他用的土地,董事和住持僧一起立碑鸣谢参与寺庙重建的信徒。诸多史实体现出宫庙董事对寺庙庙产的重视。

昭惠庙碑刻群 (农夫/摄影)


   庙产更多的是为了支持宫庙日常开销,所以监督负责住持僧的行为便非常重要。部分民间信仰宫庙里,董事们一起设定相关制度,将宫庙财务管理与宫庙日常事务活动分离,有效避免僧人私占庙产,对住持僧的行为形成制约。泉州关岳庙内《立看守字碑》,该碑于咸丰七年(1857年)碑文中对庙中住持僧的行为作出了较多限制:“一、凡圣诞日期,自有董事轮东办事,住持不得在外藉名鸠钱,药有人敬献可免……一、住持在外做佛事及忏狱等须伙伴,均不得在庙喧哗。……一、住持每日自应一人在庙中常川,凡有敬献物件者,应即向司月董事报明登记,如住持迟至三天外报,罚戏一台。……一、庙中如缺物件,住持应请董事敬备,不得在外藉端鸠钱。……一、斋工只办公事,住持不得私役,致令以私废公。”[16]庙内董事限制住持僧的行为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不得“藉名鸠钱”。禁止庙中住持僧人以关帝庙中的诞辰或者缺少对象为由,向信众私下汲取钱财;第二,住持僧的活动不能“以私废公”。从此看来住持僧可到外面举行佛事活动等等,但是住持僧的行为不应因私人原因而影响宫庙的正常秩序,不得在庙中喧哗,也不得强令庙中斋工为其个人私活服务;第三,及时向董事上报信众进献宫庙物品,这一举动旨在避免住持僧占有私用。从此可见,制度从钱财的获取、住持僧的私人活动和寺庙的变动都进行了限制,从而庙内董事对住持僧形成了监督。

  四、小 结

   从明清闽台宗教碑刻可以看出,大量民间信仰寺庙是由住持僧负责,并在长期的运行中形成惯例。住持僧负责民间信仰宫庙中的日常事务,与此同时为了防止僧人危害宫庙,庙内董事逐渐形成对住持僧的监督。这一情况并不是闽台地区独有,在我国其他省份有大量民间信仰寺庙有僧人把持的史实,在此就不再赘述。
   之所以由僧人来住持民间信仰寺庙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信众们认为为神明供奉香火是非常神圣的事情,一般人是不能随意介入。在《创建西屿浮图记》的碑文中便写到:“而西屿塔院又不可以士民职掌,遂属僧人分司其事。”[17]西屿塔院宫庙前供奉妈祖,信众认为西屿塔院的经营不应由士或者普通民众来管理,而请澎湖城隍庙住持僧管理,显示了民众在宗教信仰事务上的慎重。第二,导致僧人住持民间信仰宫庙的原因是长期以来的中国传统社会对于中国宗教的认知模糊。查看相关文献资料中,不难发现过去人们对民间信仰神明与佛教神明的认识是相互混杂。导致这种模糊认知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具有很强的功利性,这一特点在闽台地区民间信仰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闽台人民是按照自己的需求塑造神灵,又用实用功利性的心态来奉祀神灵。”[18]事实上,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只要能保佑他们,任何神明都应该去敬拜,这一思想至今在民间仍然存在。同时,而这种功利性心态也促进了民间信仰的融合性,而正是这种融合性使得佛教与民间宗教信仰的界限更加模糊化。以泉州天后宫为例,清《天上圣母祝文》中曾提到“唯神菩萨化身,至圣至诚。”[19]将妈祖认为是佛教中菩萨的化身。同时,因为宗教界限认知的模糊性,在佛寺中也引入了民间信仰,比如道光八年的《重修双慈亭碑记》中记“是庙昔奉观音佛祖……兼祀天上圣母,故名之曰‘双慈亭’。” [20]即在佛寺中加入妈祖信仰。正因为过去中国人在宗教信仰认知的模糊,因此由僧人来管理民间信仰宫庙也就情有可原,而僧人住持民间信仰宫庙又进一步使得中国宗教界限模糊化。

清代碑刻(农 夫/摄影)

清代万公祠记(农 夫/摄影)


   总体上看,历史上民间信仰宫庙由住持僧有效管理,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宫庙更为持续兴盛发展。到了民国时期,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受到了西方文化的巨大冲击,加之长期战乱的环境使得大量民间信仰寺庙破败,僧人住持宫庙情况逐渐减少。文化大革命一度对我国宗教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以及当代宗教管理日益规范化,僧人住持民间信仰宫庙的情况已消失殆尽。现今民间信仰宫庙的日常事务大部分是由庙中的董事会来运作。不能否认的是,历史上住持僧制度对于民间信仰宫庙的延续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在明清闽台两岸民间信仰交往过程中,僧侣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注释:
[1]怀荫布、黄任、郭赓武:《中国地方志集成•乾隆泉州府志(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382页。
[2][5][10][12][14]刘枝万编:《台湾中部碑文集成》,第1页、第2页、第91页、第97页,收录于《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九辑•175•台湾中部碑文集成 台湾教育碑记(合订本)》,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
[3][6][8][9][11][13][15][17][20]黄典权编:《台湾南部碑文集成》,第54页、第55页、第69页、第94页、第95页、第119页、第239页、第647页,收录于《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九辑•173•台湾南部碑文集成•上册》,台湾大通书局,1987年。
[4]郑振满、[美国]丁荷生:《福建宗教碑铭汇编 泉州府分册 上》,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45页。
[7][16]吴幼雄、李少园主编:《通淮关岳庙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57页。
[18]林国平著:《闽台民间信仰源流》,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73页。
[19]黄炳元主编:《泉州天后宫》,泉州闽台关系史博物馆、泉州天后宫修缮基金董事会,1990年,第43页。